关注香港资讯的朋友多多少少都有听说过,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赴港定居(除家庭团聚),在每次申请香港续签时都提到“要提供香港通常居住的文件”。那“通常居住”的定义是什么呢?
我们可以看看香港政府对「通常居住」的界定:
(一)一名人士「会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,若:他是合法地、自愿地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(例如就读、商务、工作或居留等),而不论期间长短。
(二)一名人士「不会」被视为「终止」通常居住在香港,若:他是暂时不在香港。在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,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,包括-*不在香港的原因、期间及次数;*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;*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;及*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的所在。
(三)在下列情况下,一名人士将「不被」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:
(1)在任何时间内,该名人士:*于非法入境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;或*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;或*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;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;或*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(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)而留在香港;或*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(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)而留在香港;或*以《领事关系条例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;或*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;或*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;或
(2)在任何期间内,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。
那怎么样才算是“通常居住”?
如何证明,这不成问题,但凡持合法证件进入和离开香港的,香港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电脑都有记录,日期不可能出现争议。
续期的文件如何准备?
在签证日期届满前4星期时可申请延期逗留,同时须提供令香港政府采纳的证明文件,证明其计划或已在香港定居,包括:
1、香港定居的支持文件;
2、对香港有所贡献,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、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,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。
如要想获得续签,需要提供以上二点的证明文件,毕竟香港政府提供逗留签证,是希望各位在香港作出贡献的。那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内地,主持内地原来的事业呢?是否不认可“经常居住“呢?
其实并非如此,具体参阅香港入境条例第2(6)条 就本条例而言,如有任何人暂时不在香港,并不表示该人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。在断定该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时,须考虑该人的个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,包括:
1、不在香港的原因;
2、他在香港是否有惯常住所;
3、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重心的公司;
4、主要家庭成员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的生活所在;
5、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;
6、是否合法、按时报税;
入境处在评估是否属于“在香港定居“时,并不是单单看在香港逗留的时间,而且多方面根据你的惯常重心、工作、家庭成员等情况去综合评估。这也是很多客人一边主持内地事业的同时,也能持续获得入境处续签的原因。只要家人在香港,或与香港业务提供更多的关联文件,又或公司内派的原因而需要长期在内地工作也属于“通常居住在香港“。香港政府对续签比较人性,但凡事情合情合理,都会在考量的范围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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